全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違法案例(第四批)

為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現對我市部分違法違規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1——漯河某商貿有限公司非法改裝案。
2024 年 8 月 14 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漯河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漯河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電動車市場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的某品牌一型號電動自行車加長了座長;同品牌另一型號電動自行車前面加裝了車筐和后面加裝了靠背。上述兩款電動自行車與隨車攜帶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標注的車輛信息參數與實際整車結構不相符。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構成銷售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結構未重新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行為。
2024年11月12日,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 9000 元。
案例2——召陵區某正車業銷售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 年 8 月 23 日,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召陵區某正車業銷售中心銷售的電動車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其存在銷售的某型號電動車電池型號與合格證標注的不一致。當事人的行為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 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規定。
2024年10月29日,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罰款1000元。
案例3——張某某未經登記,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電動自行車產品經營活動案。
2024年8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電動車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皇帝廟鄉商橋村張某某未經設立登記從事電動車維修及銷售。經核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2024年11月04日,責令當事人5日內及時辦理設立登記,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
來源:漯河市場監管
校對:許璐瑤
統籌:周鶴琦
審讀:李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