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拒不履行生效判決 被納入失信名單

7月18日,記者從源匯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在執行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時,因被執行人陶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該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據悉,對于原告顏某與被告陶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明確要求,被告陶某須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顏某支付貨款88500元及相應利息。若未按判決指定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陶某還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的1006元也由被告陶某承擔。
然而,陶某并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顏某遂向源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源匯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執行過程中,顏某申請將被執行人陶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源匯區人民法院審查,被執行人陶某未報告財產,違反了財產報告制度。依照相關規定,源匯區人民法院決定將陶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漯河日報全媒體記者 姚曉曉
校對 李 鑫
統籌 周鶴琦
審讀 李 勝